权力之手过长 公益公信必损
发布日期:2013-04-23 11:51:56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周义兴 编辑:

  据2011年《中国慈善捐助报告》显示,2010年中国58。3%的捐款都流入政府、慈善会及红会系统中,只有1。3%捐款到了慈善会之外的社团、民非和福利院,而即使在这1。3%的捐款接收部门中,仍不排除有政府背景的公益组织(《京华时报》2月6日)。

  显然,不用怀疑,或许正是源于官方与半官方部门对社会公益组织的控制与垄断,才使得本应具备社会自治特征的染上了浓厚的行政色彩,同时也让一些行政权力部门因为沾上了“利益”,不仅使行政权力的公正性,以及公益组织的公信度在过去一段时间里倍受社会公众怀疑。所以在此前提条件下,超脱利益与放松管制,也许才是行政权力与公益组织恢复社会公信的前提。

  首先以行政管理社会角色看,无疑应当承认,行政权力作为一种由公众让度自身权利并经法律授权的公权力,可以说,只有当权力在法律规定范围运行并以社会公共与公众福利最大化为自身追求目标时,才可以说这样的行政权力具备了社会所要求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而权力是否能够超脱于利益之外,就是衡量行政权力能否拥有、以及能够拥有多大社会公信度的一把重要标尺。

  在此具体就以上述慈善捐款流向为例来说,应该说,2010年中国有58。3%捐款流入政府、慈善会及红会系统,或许在某种程度上不仅证明了当前行政权力对公益组织的控制与垄断严重,而且同时大比例捐款的倾向性流向也说明了官方对捐款及其去向的支配,乃至其中的利益关系。

  而在此之所以会如此说,这因为政府作为现行慈善制度的制定者、执行者、监管者,如果其所制定的制度及其监管方式,总是处处透露出自利的倾向,或总想按照自已需要控制或支配捐款的流向。那这只能说明这样的政府并非是独立于利益之外的组织,相反恰恰却应该是相关利益中人。而背后道理说来也很简单,显然不能否认,在过去相当时期内,相关官方与半官方性质的组织也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做出了不小的贡献。不过在社会处于转型的今天,尤其是当公众权利意识已经觉醒并主张自身公益活动自治权利时,那对行政管理部门而言,是否遵从社会公共意志,是否将相关权力还给社会公众,就不仅是一种社会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反映,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同时还是衡量行政权力所有社会性质与角色的一把标尺。

  所以笔者认为,2010年中国有58.3%捐款流向政府、慈善会与红会系统的事实本身已经证明,当前公益组织公信度之所以会招来怀疑,其中除了可能在很大程度上不仅与官方对公益活动的控制与垄断相关外,更重要的还是与权力自身是利益中人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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