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纸“不予受理决定书”,曾让76岁的潘永嘉在等待了整整30年后再次感到希望渺茫。而如今,这起跨越三个年代的黄金扣押案,在舆论的关注下迎来了关键转机。
4月25日,辽宁盖州市公安局主动联系了潘永嘉的代理律师张铁雁,询问当事人的诉求,双方约定于4月28日上午见面沟通赔偿事宜。“和解的可能性很大。”张铁雁在受访时这样判断。
此前,这起案件的核心脉络已然清晰——30年前被警方扣押的近3公斤黄金制品,既未返还当事人,也未依法处置;案件30年悬而未决,当事人从未收到任何结案或撤案文书;2026年1月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后,却被以“超过请求时效”为由驳回。而当舆论的目光聚焦于此,警方态度出现了从“程序性驳回”到“实质性协商”的转变。
1996年5月6日,辽宁省瓦房店市男子潘永嘉在大连周水子机场被盖州市公安局以涉嫌走私犯罪抓获。办案机关当场扣押了其携带的黄金制品,据警方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记载:黄色18k金项链、金坠,合计2859.2克,21包。潘永嘉的家属后来回忆,当时黄金价格较低,买这些金首饰是想留些资产,“有18k金的,也有24k金的”。
潘永嘉被收容审查11天后,其妻缴纳5万元保证金,潘永嘉被取保候审。然而,此后的30年间,案件再无下文。警方未对潘永嘉作有罪认定,未处置被扣押的黄金,也未返还保证金。潘永嘉至今未收到包括撤案决定书、终止侦查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等在内的任何案件终结文书,他所涉案件既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也未决定行政处罚,法律状态实质上仍为 “未决” 。
此后的三十年间,潘永嘉多次向盖州市公安局询问案件调查进展及被扣押黄金的下落,但始终未得到确切回复。
潘永嘉提供了一段通话录音——自称是其在2024年8月20日与盖州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的对话记录。该局工作人员在通话中称,潘永嘉所涉案件的主要承办人已经去世,另一经办人也已退休,经向该经办人电话核实,对方表示不清楚案件目前的状态。
至于被扣押的黄金,盖州市公安局曾向盖州市人民银行去函查询黄金交售情况。盖州市人民银行回函称,因2012年洪水淹没银行旧址,档案丢失,账目被毁,无法查找。
办案人员离世、档案因洪水损毁——面对这样的答复,潘永嘉手中仅存的,只有一份30年前的《扣押物品清单》和一张保证金收条。
2026年1月,距离黄金被扣押已过去整整30年,76岁的潘永嘉委托律师正式向盖州市公安局提出刑事赔偿申请。其诉求包括三部分:返还违法扣押的2859.2克黄金,或按当前市价折价赔偿;返还5万元保证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1996年5月12日至实际返还之日的利息;此外,潘永嘉被限制人身自由11天,涉及人身损害赔偿金问题,盖州市公安局还应为潘永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然而,盖州市公安局于1月8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经审查认为,综合现有证据材料,潘永嘉的请求“已超过时效”,不符合申请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赔偿请求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其财产权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盖州市公安局据此认为,1996年的扣押行为距今已远超法定时效。
但潘永嘉一方提出不同的法律主张:案件至今尚未终结,黄金仍处于被扣押状态,侵犯财产权的行为仍在持续中,赔偿时效根本不应起算。
潘永嘉不服,向营口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请求责令盖州市公安局依法受理其国家赔偿申请,并进行实质审查。
在提交给营口市公安局的《刑事赔偿复议申请补充材料》中,潘永嘉称,盖州市公安局违法扣押黄金制品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应优先原物返还;若黄金制品已被处置,需按本决定作出当日上海黄金交易所金价赔偿。潘永嘉还指出,自己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赔偿义务机关无合法依据占用5万元保证金,依法应予全额退还。
在法理层面,潘永嘉一方找到了重要支撑。他在材料中援引了公安部公赔复决字(2021)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确认:扣押行为持续的未超时效,未证明扣押合法性的视为违法扣押。潘永嘉据此主张,本案与黄金违法扣押国家赔偿类生效案例的核心事实、法律适用一致,应同案同判。
4月24日,营口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向媒体表示,该局正积极研究此事,将尽快向复议申请人作出答复。
4月25日,盖州市公安局主动与潘永嘉的代理律师张铁雁取得联系,询问潘永嘉的诉求,双方约定于4月28日上午见面沟通赔偿事宜。“和解的可能性很大。”张铁雁在受访时表示。他对盖州市公安局表态,希望当事人能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获得公正赔偿。
4月27日下午,盖州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公开回应:“当事人的利益应该保证,我们非常重视此事,会按正常的时效处理,回应社会关切。”该工作人员同时说明,该局此前做了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申请了复议,目前正按复议程序推进。
这一连串密集的沟通与表态,意味着警方的立场出现了从“程序性驳回”到“实质性协商”的明确转变。业内人士分析,警方主动约谈,说明其已意识到原不予受理决定的法理瑕疵,双方通过和解方式结案的可能性正在显著上升。
长期代理国家赔偿案件的律师张铁雁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公安机关扣押财物后,负有妥善保管并在案件终结后依法返还的义务。30年未返还且无法说明黄金去向,已构成程序上的重大违法。
他进一步指出:“如果不能提供扣押清单、保管记录、处置审批手续,或者无法证明已依法上缴国库或发还当事人,那么公安机关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在类似案件中,一般会按照被扣押物当时的市场价值或重新购置成本来认定赔偿数额。”
潘永嘉所主张的赔偿数额,并非一笔小数目。张铁雁表示,除了黄金制品和保证金,潘永嘉要求的赔偿还包括从1996年5月6日至今的利息。根据4月26日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黄金基础价格,2859.2克18K金(黄金含量75%,即约2144.4克纯金)的价格超过200万元。而案件发生时,这近3公斤黄金制品的价值远低于这一数字——30年间现货黄金涨幅超过10倍。
这一巨大的时间跨度和价值落差,使得赔偿计价方式成为关键争议点:是按1996年扣押时的原价赔偿,还是按当前市价赔偿?潘永嘉一方坚持按当前市价主张权利,其法理依据在于:公安机关长期违法扣押黄金,若黄金已无法返还,则应当恢复原状或以金钱替代,时价赔偿才是对受害人公平的救济方式。
此外,5万元保证金30年的利息、11天人身自由的损害赔偿以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诉求,也将在此次协商中被提上议程。
潘永嘉黄金案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在于它触及了公众对权力运行边界的多层思考:
财产权保护。即便是刑事侦查中的扣押,也必须有期限、有边界、有救济。无限期的“未决”状态,无异于对私有财产的变相没收。
档案管理与责任延续。“案卷被洪水冲毁”“办案人已去世”不应成为否定公民合法权益的理由。机关职责具有延续性,后人必须为前人行为的法律后果负责。
时效制度的本质。时效是为防止“权利睡眠”,而非庇护权力机关因自身懈怠而导致的侵权后果。在持续侵权面前,时效不应成为挡箭牌。
4月28日上午的面对面沟通,将成为此案走向的关键节点。无论和解还是继续复议程序,潘永嘉的30年长跑已经开始收尾。对于公众而言,这场对话的意义不止于一起个案的解决——它是一面镜子,照见了历史遗留问题在法治进程中如何逐步消化,也照见了公民维权与权力自省之间正在拉近的真实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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